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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5 年台抗字第 748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抗字第七四八號抗 告 人 林睿駿上列抗告人因與國立台北商業大學間請求國家賠償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五年度重國再字第一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其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一一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而抗告人具狀聲請訴訟救助,可認其明知抗告之要件有欠缺,乃於本院駁回其聲請訴訟救助之裁定送達後,已逾相當期間,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規定,自得不定期間命補正,逕認其抗告為非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劉 靜 嫻法官 林 恩 山法官 吳 青 蓉法官 周 舒 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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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6-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