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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5 年台抗字第 829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抗字第八二九號抗 告 人 吳美池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全球台北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原名全球台北人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四年度再字第五六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本件原法院以:按提起再審之訴,應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此程式之欠缺性質上屬無庸命補正之事項。本件原確定判決(原法院一○二年度上字第四一四號)係於民國一○四年一月七日送達抗告人收受,抗告人遲至一○四年十一月三十日始提起再審之訴,雖稱其於一○四年十一月間始知悉再審理由等語,但既未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依法即難認其再審之訴為合法等詞,因以裁定駁回抗告人再審之訴,於法並無不當。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鄭 傑 夫法官 陳 玉 完法官 滕 允 潔法官 蕭 艿 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一 月 三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6-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