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105 年台職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職字第二七號聲 請 人 黃汪彩鳳(黃麒麟之承受訴訟人)

黃 家 堂(同上)黃 家 人(同上)黃 家 瑤(同上)黃 家 龍(同上)黃 少 華(同上)黃 家 山(同上)上列聲請人與鄭雅萍間請求國家賠償聲請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黃汪彩鳳、黃家堂、黃家人、黃家瑤、黃家龍、黃少華、黃家山為聲請人黃麒麟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按當事人死亡,其繼承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百七十八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黃麒麟對於本院一○四年度台聲字第六二○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嗣於聲請再審程序中之民國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黃汪彩鳯、黃家堂、黃家人、黃家瑤、黃家龍、黃少華、黃家山,有戶籍資料可稽,渠等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首開說明,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梁 玉 芬法官 周 玫 芳法官 周 舒 雁法官 盧 彥 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V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6-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