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職字第二○號聲 請 人 張寶玉
箱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文忠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中華民國一○五年六月三十日本院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六六五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裁定主文欄關於律師「呂秋遠」,應更正為律師「呂秋𧽚」。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蔡 烱 燉法官 黃 國 忠法官 梁 玉 芬法官 鄭 雅 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八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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