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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5 年台職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職字第三一號聲 請 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Victor Hsieh聲 請 人 謝諒獲上列聲請人因與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九○號裁定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 由按對於當事人於外國為送達,預知雖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者,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項之規定至明。本件對於聲請人應於外國為送達,惟聲請人於本院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九二七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自應對之為公示送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鄭 玉 山

法官 劉 靜 嫻法官 李 寶 堂法官 鍾 任 賜法官 陳 駿 璧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一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