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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5 年台職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職字第三三號聲 請 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兼法定代理人 謝諒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阮富枝等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一○五年度台聲字第四七三號裁定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 由按對於當事人於外國為送達,預知雖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者,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項之規定自明。本件對於聲請人應於外國為送達,惟本院一○五年度台職字第二八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對之辦理送達而無效,自應對之為公示送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法官 李 寶 堂法官 蘇 芹 英法官 鍾 任 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一 月 九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6-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