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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5 年台職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職字第七號聲 請 人 袁靜如

謝諒獲

Casablanca 28 100,Morocco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Victor Hsieh

2787 United States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鄭垚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強制執行再抗告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 由按當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受訴法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四項之規定至明。本件聲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不向本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五 月 十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鄭 雅 萍法官 蔡 烱 燉法官 梁 玉 芬法官 黃 國 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五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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