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一○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三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登金訴訟代理人 張睿文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味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保固保證金上訴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三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二 月 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鄭 傑 夫法官 陳 玉 完法官 滕 允 潔法官 蕭 艿 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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