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一三號聲 明 人即再審原告 賴琛庭
賴聰明共 同訴訟代理人 謝萬生律師再 審被 告 賴光照
黃智偉黃彩紋聲 明 人即再審被告 莫哲欣(即賴秀琴之承受訴訟人)
莫雅婷(即賴秀琴之承受訴訟人)上 列二 人法定代理人 莫明隆
何惠貞再 審被 告 洪柏鈺(即賴秀琴之承受訴訟人)上 列一 人法定代理人 洪文宏再 審被 告 賴秀鑾
賴橙彥賴秀珍劉甄容賴美麗賴承益(即賴三晉)賴俊仲董羿圻董嘉文董信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再字第七號),再審原告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莫哲欣、莫雅婷、洪柏鈺為再審被告賴秀琴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本件再審被告賴秀琴於本院一○五年度台再字第七號事件裁判前之民國一○五年三月十四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莫哲欣、莫雅婷、洪柏鈺,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公告、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附卷足稽。聲明人聲明由彼等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二 月 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李 寶 堂法官 鍾 任 賜法官 蘇 芹 英法官 袁 靜 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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