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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5 年台聲字第 1440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四四○號聲 請 人即再審被告 陞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為洲上列聲請人因與騵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專利權授權契約再審之訴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再字第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盧 彥 如法官 周 玫 芳法官 周 舒 雁法官 梁 玉 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6-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