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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5 年台聲字第 1475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七五號聲 請 人 吳美池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全球台北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原名全球台北人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四年度再字第五六號),提起抗告,並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就該聲請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當事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而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者,限於第三審程序之律師強制代理事件,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同條之二及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就台灣高等法院一○四年度再字第五六號駁回其再審之訴之裁定,提起抗告,聲請法院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上開抗告事件並非必須委任律師代理訴訟之第三審程序事件,聲請人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鄭 傑 夫法官 陳 玉 完法官 滕 允 潔法官 蕭 艿 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一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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