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九一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袁正平上列聲請人因與郭懋松等間請求撤銷買賣等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七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叄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王 仁 貴法官 李 錦 美法官 黃 國 忠法官 鄭 純 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一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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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九一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袁正平上列聲請人因與郭懋松等間請求撤銷買賣等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七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叄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王 仁 貴法官 李 錦 美法官 黃 國 忠法官 鄭 純 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一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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