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九八號聲 請 人 大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武能上列聲請人因與周村來等間請求確認和解關係不存在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五月十三日本院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四九○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聲請人聲請再審,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於本院駁回其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經合法送達後,已逾相當期間,仍未繳納裁判費者,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之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要件有欠缺,得不定期間命其補正而逕行駁回其聲請。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一○四年度台聲字第四九○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依上開規定預納裁判費,雖聲請訴訟救助,但經本院以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一六六號裁定予以駁回,此項裁定,於民國一○五年十月七日送達聲請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法官 鍾 任 賜法官 蘇 芹 英法官 李 寶 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一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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