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五號聲 請 人即 上訴 人 邱李季芬上列聲請人因與被上訴人倪瑞麟間請求返還建物事件,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四六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二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一 月 十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法官 鍾 任 賜法官 李 錦 美法官 鄭 雅 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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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五號聲 請 人即 上訴 人 邱李季芬上列聲請人因與被上訴人倪瑞麟間請求返還建物事件,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四六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二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一 月 十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法官 鍾 任 賜法官 李 錦 美法官 鄭 雅 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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