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105 年台聲字第 1507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五○七號聲 請 人 李彥緯

李輝煌上列聲請人因與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訴訟救助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本院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九九五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九九五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盧 彥 如法官 周 玫 芳法官 周 舒 雁法官 梁 玉 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6-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