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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5 年台聲字第 1523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五二三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福麒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吳茂蜂訴訟代理人 陳 錦 芳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上訴人銘宏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酬金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七八號),聲請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郭吳茂蜂承受為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理 由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即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一○五年八月三日變更為郭吳茂蜂,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其聲明承受為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核無不合,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鄭 傑 夫法官 蕭 艿 菁法官 滕 允 潔法官 陳 玉 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一 月 十三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6-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