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五三一號聲 請 人 張寶玉
柯美霞陳素貞葉志龍朱美玉上列聲請人因與台北都會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十月十五日本院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二一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嗣聲請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七號裁定駁回,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稽。茲已逾相當期間,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盧 彥 如法官 周 玫 芳法官 周 舒 雁法官 梁 玉 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一 月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