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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5 年台聲字第 179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七九號聲 請 人 林文魁上列聲請人因與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本院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四五一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法官 陳 光 秀法官 鍾 任 賜法官 鄭 雅 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三 月 四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6-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