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八九號聲請人即上訴人 陳重宏上列聲請人因與顏碧珍間請求撤銷偽造切結書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十月八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裁定(一○四年度上字第一二五號),提起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律師陳淑香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 由本件聲請人前經台灣雲林地方法院一○四年度救字第一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劉 靜 嫻法官 林 恩 山法官 陳 駿 璧法官 吳 惠 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三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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