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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5 年台聲字第 1043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三號聲 請 人 鄭硯香上列聲請人因與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強制執行聲明異議訴訟救助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九月十七日本院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九七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其雖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七八四號裁定駁回,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一○五年八月八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稽。而聲請人具狀聲請訴訟救助,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之要件有欠缺,乃於本院駁回其聲請訴訟救助之裁定送達後,已逾相當期間,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規定,自得不定期間命補正,逕認其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九 月 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盧 彥 如法官 周 玫 芳法官 周 舒 雁法官 梁 玉 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6-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