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八四號聲 請 人 魏 高 明
運轉實業有限公司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兼 上二 人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聲 請 人 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廖 秀 松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法官迴避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四月八日本院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三三六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魏高明以次六人對於本院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三三六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魏高明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五年八月五日送達魏高明,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其次,聲請人運轉實業有限公司以次五人並非原確定裁定之當事人,竟與魏高明併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其聲請亦非合法,均應予駁回。又聲請人於原確定裁定訴訟終結後,聲請參與該裁定之法官迴避,尚非有據,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九 月 十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法官 鍾 任 賜法官 蘇 芹 英法官 李 寶 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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