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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5 年台聲字第 112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二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宏鑫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協建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任祥輝間請求返還遊戲帳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二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二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鄭 雅 萍法官 陳 光 秀法官 鍾 任 賜法官 袁 靜 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二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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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6-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