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五六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樂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溪圳上列聲請人因與劉煌基間請求撤銷股東臨時會決議事件,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七九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王 仁 貴法官 李 錦 美法官 鄭 純 惠法官 黃 國 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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