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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5 年台聲字第 1163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一六三號聲 請 人 陳俊光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李瑞美間請求撤銷贈與等聲請再審事件,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有提起再審之訴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此觀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即明。準此,聲請人所提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如已受敗訴裁判確定,即無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本件聲請人雖以其已對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九九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為由,聲請裁定停止台灣新竹地方法院一○五年度司執字第一一五一九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然查聲請人上開再審之聲請,業經本院以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七九九號裁定予以駁回,依上開說明,自無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其所為之聲請,即屬無從准許。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法官 李 寶 堂法官 蘇 芹 英法官 鍾 任 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 月 三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6-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