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一六四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呂春花
(送達代收人 姜靜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呂瑞淦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法官 李 寶 堂法官 蘇 芹 英法官 鍾 任 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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