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七四號聲 請 人 黃秀雲上列聲請人因與彰化縣線西鄉農會間聲請撤銷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抗字第五五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壹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王 仁 貴法官 李 錦 美法官 黃 國 忠法官 鄭 純 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 月 十二 日
V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七四號聲 請 人 黃秀雲上列聲請人因與彰化縣線西鄉農會間聲請撤銷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抗字第五五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壹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王 仁 貴法官 李 錦 美法官 黃 國 忠法官 鄭 純 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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