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二○四號聲 請 人 黃文發
樓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確認選舉無效等聲請法官迴避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三月六日本院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二五○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五年三月十六日寄存送達,於同年月二十六日發生送達效力,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聲請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於一○五年八月四日以一○五年度台聲字第八九六號裁定駁回確定。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 月 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李 寶 堂法官 鍾 任 賜法官 蘇 芹 英法官 鄭 傑 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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