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二○八號聲 請 人即 上訴 人 賴金旺上列聲請人因與被上訴人賴文溪間請求確認管理權存在等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五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 月 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李 寶 堂法官 鍾 任 賜法官 蘇 芹 英法官 鄭 傑 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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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二○八號聲 請 人即 上訴 人 賴金旺上列聲請人因與被上訴人賴文溪間請求確認管理權存在等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五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 月 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李 寶 堂法官 鍾 任 賜法官 蘇 芹 英法官 鄭 傑 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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