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一三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謝祖榮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董素燕間請求返還租金等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三六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 月 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李 寶 堂法官 蘇 芹 英法官 鄭 傑 夫法官 鍾 任 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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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一三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謝祖榮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董素燕間請求返還租金等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三六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 月 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李 寶 堂法官 蘇 芹 英法官 鄭 傑 夫法官 鍾 任 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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