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二九號聲 請 人 陳俊良(即陳照欽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因陳照欽與國際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八月二十日本院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九九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該裁定於民國一○五年六月二十二日寄存送達(於同年0月0日生效),聲請人嗣聲請訴訟救助,業據本院以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九五二號裁定駁回,並於一○五年九月十二日寄存送達(於同年月二十二日生效)與聲請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 月 十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林 恩 山法官 吳 青 蓉法官 周 舒 雁法官 劉 靜 嫻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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