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七三號聲 請 人 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法定代理人 胡湘麟訴訟代理人 張嘉真律師
林庭宇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上訴人德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等上訴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共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一 月 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魏 大 喨法官 吳 謀 焰法官 周 玫 芳法官 詹 文 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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