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二八一號聲 請 人即再抗告人 薛穎嶸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盧秀真聲請限期起訴再抗告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抗字第五九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再抗告程序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五千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一 月 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陳 玉 完法官 蕭 艿 菁法官 滕 允 潔法官 鄭 傑 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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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二八一號聲 請 人即再抗告人 薛穎嶸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盧秀真聲請限期起訴再抗告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抗字第五九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再抗告程序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五千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一 月 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陳 玉 完法官 蕭 艿 菁法官 滕 允 潔法官 鄭 傑 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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