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二八三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筱貞訴訟代理人 李家慶律師
梅芳琪律師蔡佳君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旭盛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留款等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三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叄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一 月 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錦 美法官 陳 玉 完法官 蕭 艿 菁法官 鄭 純 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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