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九七號聲 請 人 祠廟三官大帝法定代理人 陳勝森聲 請 人 張鴻圖上列聲請人因與林振煌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等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九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鄭 玉 山
法官 劉 靜 嫻法官 李 寶 堂法官 鍾 任 賜法官 陳 駿 璧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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