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二六號聲 請 人 林福次
林釧曜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上訴人祭祀公業法人台北市林太平(原名祭祀公業林太平)間請求給付價金分配款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九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共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魏 大 喨法官 吳 謀 焰法官 周 玫 芳法官 詹 文 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二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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