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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5 年台聲字第 1340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三四○號聲 請 人 劉錫宮上列聲請人因與彰化縣社頭鄉農會間請求職災補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五月十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決(一○四年度重勞上字第六號),提起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張格明律師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 由本件聲請人前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以一○三年度救字第二○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王 仁 貴法官 李 錦 美法官 黃 國 忠法官 鄭 純 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V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6-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