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三六四號聲 請 人 陞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為洲訴訟代理人 陳初梅律師
林芝余律師呂 光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上訴人騵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專利權授權契約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六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魏 大 喨法官 詹 文 馨法官 周 玫 芳法官 吳 謀 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二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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