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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5 年台聲字第 271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二七一號聲 請 人即 上訴 人 震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祖淼訴訟代理人 林佳穎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王祖雄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五六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三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法官 陳 駿 璧法官 李 文 賢法官 鍾 任 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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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6-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