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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5 年台聲字第 228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二二八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蔡丁生法定代理人 張月琴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蔡泗龍

蔡煥桂蔡瑞鳳蔡玲瓏蔡淑芬被 上訴 人 蔡大元上列聲請人因與蔡大森間請求清償分擔額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三 月 十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劉 靜 嫻法官 吳 惠 郁法官 鄭 純 惠法官 林 恩 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6-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