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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5 年台聲字第 237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二三七號聲 請 人 倪玉婷訴訟代理人 楊子莊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文斌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六月九日台灣高等法院判決(一○三年度上字第一四八六號),提起上訴,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六十二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對於台灣高等法院一○三年度上字第一四八六號判決提起上訴,向法扶會板橋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結果准予全部扶助在案,有該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審查表等件可稽,經核並無法律扶助法第六十二條但書所定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證明之情形。聲請人據以聲請訴訟救助,依上說明,自應准許,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三 月 十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鄭 傑 夫法官 吳 麗 惠法官 黃 國 忠法官 謝 碧 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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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6-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