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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5 年台聲字第 355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三五五號聲 請 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林清洲上列聲請人因與皇朝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三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四 月 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林 恩 山法官 吳 惠 郁法官 鄭 純 惠法官 劉 靜 嫻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V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6-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