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三九九號聲 請 人 唐吳棗上列聲請人因與唐吉米間請求塗銷登記回復所有權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三八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四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林 恩 山法官 吳 惠 郁法官 鄭 純 惠法官 劉 靜 嫻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五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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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三九九號聲 請 人 唐吳棗上列聲請人因與唐吉米間請求塗銷登記回復所有權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三八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四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林 恩 山法官 吳 惠 郁法官 鄭 純 惠法官 劉 靜 嫻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五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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