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三○九號聲 請 人 鍾惠玲上列聲請人因相對人歡喜樓第一期管理委員會與蘿丹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動產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七月十六日本院裁定(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三二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為受確定裁定之當事人,對於確定裁定聲明不服之方法,若非受確定裁定之當事人,即不得為之。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上開駁回相對人歡喜樓第一期管理委員會第三審上訴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惟其非該確定裁定受裁定之當事人,其對之聲請再審,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魏 大 喨法官 詹 文 馨法官 梁 玉 芬法官 吳 光 釗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四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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