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三一四號聲 請 人 詹耀華
詹素瑛上列聲請人因與苗栗縣政府間請求確認界址聲請再審事件,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提起再審之訴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固定有明文。惟聲請人所提再審之聲請如已受敗訴裁判確定,即無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八四號確定裁定提起再審聲請,本院業已另行裁定駁回,依前開說明無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其所為之聲請,無從准許。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三 月 三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梁 玉 芬法官 李 文 賢法官 詹 文 馨法官 李 錦 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四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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