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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5 年台聲字第 448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四四八號聲 請 人即 相對 人 宏鑫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協建上列聲請人因與任祥輝間請求返還遊戲帳號聲請再審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聲字第六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一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四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法官 李 文 賢法官 鍾 任 賜法官 陳 駿 璧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五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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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6-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