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四六四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誠泰醫院即田福臣
林炳宏上列聲請人因與陳暄丰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五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劉 靜 嫻法官 林 恩 山法官 鄭 純 惠法官 吳 惠 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五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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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四六四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誠泰醫院即田福臣
林炳宏上列聲請人因與陳暄丰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五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劉 靜 嫻法官 林 恩 山法官 鄭 純 惠法官 吳 惠 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五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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