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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5 年台聲字第 465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四六五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王至聖訴訟代理人 吳展旭律師

李翰洲律師林逸夫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王怡文間請求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三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魏 大 喨法官 吳 謀 焰法官 吳 光 釗法官 詹 文 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五 月 十三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6-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