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四○一號聲 請 人 廖桂雀(即陳豐至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因與陳月娥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強制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十月七日本院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二八○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確定裁定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但仍應視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說明。
次按聲請人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準用第五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本件聲請人對本院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二八○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表明該裁定有何再審事由,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四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劉 靜 嫻法官 吳 惠 郁法官 鄭 純 惠法官 林 恩 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五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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