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四一號聲 請 人 胡明義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江隆間聲請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七月十六日本院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九○八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九○八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僅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一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鄭 傑 夫法官 謝 碧 莉法官 吳 麗 惠法官 魏 大 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二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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