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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5 年台聲字第 418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四一八號聲 請 人 吳美池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全球台北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原名全球台北人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本院裁定(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六八五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其聲請再審,亦應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觀諸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條規定即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其前訴訟程序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聲請人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五年一月十一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至聲請人原誤向非專屬管轄之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提起本件再審聲請,經該院裁定移送本院一事,尚不影響其係就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之本質。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四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魏 大 喨法官 詹 文 馨法官 吳 光 釗法官 吳 謀 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五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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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6-04-20